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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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2023-05-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6月2日複查已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文號:20-112-060006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3日執行稽查,發現貴處於本市永康區國民路和永明街路口所屬之裸露地,經現場量測估算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大於500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對象,惟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