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7 (2022-01-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1-111-03011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訴願有理由,另為稽查編號:981110103030、告發單號:411110700028實際行為人楊景堯之處分。 事由:貴店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 (一般垃圾) 未依執行機關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清除,任意棄置於違反地點,本局業已拍照存證。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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