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2024-03-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3-040006 事由:臺端於本市中西區南美里民權路2段118號1樓經營「無比沙冰企業社」,經本局於113年3月29日至貴店稽查,發現貴店屬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中限制使用對象「有店面之餐飲業」,惟該店於盛裝冰品、飲料等供消費者使用時,仍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杯),顯已違反前開公告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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