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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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2022-02-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現場測量均能音量需符合噪音管制標準。限改日期:111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11-030045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12月20日15時25分派員至本市安南區海佃路4段318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貴公司工廠機具作業所產生的噪音,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9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67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2月20日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限期於111年2月14日完成改善;於111年2月16日10時50分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進行複查,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8.2分貝,仍未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501686)及照片可稽。 |
否 |
限2022-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8 (2017-10-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110075 事由: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污染度為3.2m-1,未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污染度不得超過1.6m-1之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