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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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2018-05-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主管機關之再利相關證明文件或將堆置貴公司之廢塑膠清除完畢。限改日期:107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60075 事由:本局於107年05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未經檢核通過取得再利用資格,從事廢塑膠回收、加工行為。 |
否 |
限2018-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01 (2017-12-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20004 事由:本局人員於106年12月25日前往西港區後營里350-8號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回收加工,惟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逕於該址從事廢塑膠加工再利用。 |
否 |
限2018-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