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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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2019-03-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文號:23-108-050002 事由:旨揭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18日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該工地缺失如下:(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10點。(二).工地內主要道路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有4~5公分積土,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三).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10點。(四).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4點。(五).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二、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2點。 |
否 |
限2019-07-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