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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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2019-10-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文號:23-108-110005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28日稽查發現貴公司辦理本市安南區「作業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8D62030-1)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扣4點;2.工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扣10點;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扣4點;4.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致出入口髒汙,扣4點;5.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 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6點。 |
否 |
限2019-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