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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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2020-04-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060003 事由:貴公司新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9年4月1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44.8 mg/L,標準值30 mg/L、鋅檢驗值8.47 mg/L,標準值5 mg/L)。 |
否 |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