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2022-04-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1-05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109號經營「有利海鮮肉品」,經本局於111年4月19日派員至該店查核,發現該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中限制使用對象之超級市場業,惟貴公司無收取購物用塑膠袋費用,顯違反前述公告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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