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8 (2023-10-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2-110003 事由:臺端於本市安南區佃西里公學路4段261號1樓經營「興茶站茶飲」,經本局於112年10月12日至貴店稽查,發現貴店屬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中限制使用對象之飲料店業,惟貴店仍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予消費者裝提使用,顯已違反前開公告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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