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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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2018-06-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7-08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39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03 (2016-04-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60018 |
否 |
限2016-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