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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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023-09-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9月12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260)限期112年9月12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9月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100030 事由:貴廠從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經本局於112年9月12日派員稽查,貴廠於112年5月11日向本局申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局於112年6月14日同意試車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8月29日止,臺端於112年5月15日至31日即進行試車運轉,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