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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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2019-11-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77 事由:貴社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南市廢清乙字第0021號),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惟經本局於108年11月1日派員至貴社現場稽查,發現貴社於安南區總頭段540-11、540-8地號停車場內貯存廢鋁條、廢金屬下角料等,廠區配置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內容不符,顯貴社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否 |
限2020-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19 (2016-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6-010006 事由:貴社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92-1060802-01號),清運車輛242-SC停車場設置於本市安南區總頭段540-11地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發現該商號於停車場(本市安南區總頭段540-11地號)及540-8地號上從事廢棄物貯存及分類作業,明顯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 |
否 |
限2017-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