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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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2024-06-10)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70001 事由:本局於113年6月10日派員至本縣民雄鄉○○村○○段○○地號土地稽查, 現場路面見有食物殘渣且聞有酸臭異味,側溝亦見部分殘留,經調閱鄰近監視器查得貴公司所有之車輛於113年6月10日7時50分許 於前述地號排放液體致道路路面及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 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12 (2023-1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2-120001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於110年12月6日後至今無軌跡回傳,稽查前未系統回報GPS故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05 (2020-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08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臺南市廢甲清字第0046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日督察發現其廠區貯存大量廢塑膠混合物,經袁經理表示係為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之廢棄偏光板,依據與住華公司簽訂廢棄物清除合約,清除出場後,部分清除至臺南市城西焚化爐進行處理,無法進焚化爐之數量則載運回廠內貯存。上述情形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內容不符,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21 (2021-11-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40010 事由:貴公司濱海廠於本市安南定區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110年11月23日派員至該公司濱海廠稽查,是日正常操作中,經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未蓋防塵網或其他防制設施,扣10點;2.車行路徑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3.噴水設備佈設長度未大於洗車台長度,且每一噴水口設置間隔未小於50公分,扣4點;總計扣18點。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
否 |
限2022-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12 (2020-12-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40002 事由: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三大三中隊及本局於109年12月1日稽查發現貴公司受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於107年7月27日自善化區溪尾631之2號清除廢塑膠混合物(D-0299),惟未於營運紀錄中進行申報,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26 (2020-0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0-109-020041 事由:貴公司經本局於108年5月21日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區配置與清除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內容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108年8月22日以環稽廢裁字第108082642號裁處書裁處限期於1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善。後經貴公司於108年10月30日群行字第1081030001號函申請展延,本局同意展延至108年12月31日完成改善在案,惟經本局於109年1月2日前往該公司複查改善情形,發現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否 |
限2020-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08 (2019-12-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10011 事由:貴公司濱海廠於本市安南區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本局108年12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安南區濱海廠稽查,經查現場堆置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覆蓋防塵網或防塵布未達80%,計缺失點數4點;輸送帶採用自動灑水,惟灑水頻率不足,計缺失點數4點;車行路徑鋪設粗級配厚度不足,且路面有色差,計缺失點數4點;運輸車輛運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其覆蓋防塵網下拉未達15公分,計缺失點數4點;核計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否 |
限2020-0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22 (2019-05-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8-080026 事由: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台南市廢甲清字第0046號),於本市安南區鹿北段884、884-2、884-6、884-7地號向新城視文化有限公司承租做為停車場使用,惟稽查時發現現場堆置廢棄偏光片板(約100噸),明顯與許可不符。 |
否 |
限2019-10-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20041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