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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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2020-10-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09-110019 事由:本局109年8月31日於本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258之12號執行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84年9月出廠(第2期車)的K*F-2190號自用大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貴公司應於109年10月5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9年10月20日在案,該車輛於109年10月17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2.1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否 |
限2020-1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