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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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2018-08-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7-100002 事由: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4南市廢清乙字第391-1091031-00號),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新營區新東里開元路209號,107年5月21日申請變更機構地址為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四維路26號,經臺南市政府107年5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107000095560號函同意在案。貴公司107年8月24日以未具文號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