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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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024-09-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3-110001 事由:貴事業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X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臺南市廢X清字第002X號〉,貴機構負責人楊X銘戶籍地址原為雲X縣斗X市嘉X里嘉X南路5X巷1X號,110年7月1日變更為雲X縣古X鄉東X村廣X路4X之4X號在案,貴事業113年7月16日以宏X運113字第0001號函附相關資料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時,經本局發現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