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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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2019-09-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21-108-100077 事由:貴站係領有本局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R97),並經本局授權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本局於108年9月26日派員至貴站進行實車查核,發現由非合格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驗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授權訂定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規定。 |
否 |
限2019-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