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5 (2021-03-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0-050001 事由:該商行於本市新營區永平里延平路102號經營「全味香食品行」,經本局於110年3月24日派員至該店稽查,發現該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公告「購物用塑膠袋現址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中限制使用對象之飲料店業,惟該店仍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供消費者使用,顯已違反前開公告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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