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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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2022-08-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期於開立處分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改善完成。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1-090003 事由:貴店於本市新營區民權里三民路110號1樓經營「伍探吉冷飲店」係為連鎖飲料品牌「圓石」之新營三民店,故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中之連鎖飲料店;然經本局於111年8月16日派員至該店查核,該店在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購買飲料時,未提供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5元價差優惠,亦無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ˍ元」,顯違反前述公告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