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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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2019-03-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並命文到翌日起立即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80027 事由:貴商行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3月13日派員稽查,督察當時現場運作中,卻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製程廢水於地面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13 (2019-03-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3款 文號:40-108-120030 事由:貴商行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其從事廢塑膠再利用,惟未於每月10日前申報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及銷售量。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