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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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30 (2018-02-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7-040007 事由:貴商號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70-1101231-00號)之清除機構。貴商號106年12月11日祥字第1061211號函申請辦理乙級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事宜,於審查時發現貴商號於106年10月3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025196號函已變更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麻豆區油車里油車123之26號。惟查貴商號機構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提送變更申請書,是貴商號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