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0005915
管制編號: D87100000292
事業名稱: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15-03-24
(2015-02-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4-030010
限2015-03-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03
(2017-08-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0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6年8月29日前往稽查,稽查時至貴公司一貫作業廠巡查,現場於貴公司一貫作業廠東南方圍牆邊,發現有員工正露天燃燒廢塑膠等廢棄物,且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限2017-08-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5
(2017-09-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2001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麻豆區從事不鏽鋼捲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9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軋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缺失如下:經查106年1月至8月操作紀錄,106年7月21日至8月31日未依許可內容記錄洗滌更換日期與數量。該公司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限2018-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5
(2017-09-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2002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麻豆區從事不鏽鋼捲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9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軋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缺失如下:經查106年1月至8月操作紀錄,106年7月21日至8月31日未依許可內容記錄洗滌更換日期與數量,及A302洗滌液pH值操作低於許可值。
限2018-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7
(2019-0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50031
事由: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一貫作業廠針對其產出之集塵灰進行檢測,於袋式集塵器下方及擠型製造程序製成地面收集處檢驗其總鉻超出有害特性認定標準,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惟貴公司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登載,且未依規定向本局辦理變更。
限2019-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23
(2021-10-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0-120025
事由:本局於110年10月01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軋造程序(M01)(240075),現場發現貴公司酸洗槽,雖有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異味污染物未被完全有效收集處理,產生酸氣(黃煙),由廠房屋頂通風口逸散,於下風處聞有酸性異味。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2
(2018-07-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20040
事由: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7年7月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至貴公司一貫作業廠督察,發現該廠於原天然氣減壓站貯存區發現堆置污泥,且盛裝之大空包部分破損致廢棄物散落地面。
限2019-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5
(2017-09-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1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麻豆區從事不鏽鋼捲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9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軋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缺失如下:pH監測值為10.3(許可pH7-10),pH試紙檢測為3~4,pH監測儀表故障,未依規定維持空氣污染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限2018-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5
(2017-09-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20019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麻豆區從事不鏽鋼捲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9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軋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督察發現缺失如下:A301洗滌液pH監測值為9.0(許可pH7-10),pH試紙檢測約為4;A302洗滌液pH監測值為5.8(許可pH7-10),pH試紙檢測為5-6,現場pH監測儀表故障,未依規定維持空氣污染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限2018-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9
(2018-01-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30009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1月5日前往稽查,稽查時至貴公司一貫作業廠巡查,現場於貴公司一貫作業廠東邊圍牆旁,發現有員工正露天燃燒不織布、垃圾等物,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9
(2018-07-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09-010014
事由:貴公司一貫作業廠於本市麻豆區從事金屬軋造作業,經本局於107年7月9日派員稽查M01金屬軋造程序,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防制設備A103袋式集塵器濾袋更換頻率為6個月更換一次,查核最近一次濾袋購買紀錄為102年3月6日購買60支,該防制設備規格總濾袋數60支,現場尚有30支濾袋庫存,未依許可登載頻率更換,另查107年1月11日現場記錄表單未記錄A103袋式集塵器壓降値,再查107年1月3日晚班紀錄表未記錄原物料使用量,均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及記錄,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操作。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23
(2020-11-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
文號:40-109-120055
事由:貴公司一貫作業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11月12日稽查時,發現該廠於其非法棄置掩埋場址挖出至其廠內暫存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4已逾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之1年期限。另該批C-0104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亦無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限2021-01-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0
(2018-07-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9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3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7-120024
事由:貴公司麻豆廠領有固定污染源「M01金屬軋造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違反事實如下:一、查107年1月11日現場記錄表單未記錄A103袋式集塵器壓降値,再查107年1月3日晚班紀錄表未記錄原物料使用量,均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及記錄,明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二、防制設備A103袋式集塵器濾袋更換頻率為6個月更換一次,查核最近一次濾袋購買紀錄為102年3月6日購買60支,該防制設備規格總濾袋數60支,現場尚有30支濾袋庫存,未依許可登載頻率更換,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的消極利益計算不法所得。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不法利得之認定處分理由不備、前後矛盾、事實未臻明確,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限2019-03-1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900,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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