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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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2024-01-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3-020012 事由: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依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臺南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定自112年10月1日施行。經查自然○○於本市麻豆區海埔里大山脚1-36號經營連鎖飲料品牌「茶的魔手」麻豆大山店(統一編號:40863615),於113年1月17日仍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顯違反前述公告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