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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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2024-02-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13-050032 事由:本府消防局通報槽車化學液體洩漏案件,本局113年2月7日9時45分派員至本市楠梓區經六路與西八街交叉路口(楠梓加工區場內)巡查,發現貴公司派請車輛(車牌:KEH-2689)載運桶裝原料鹽酸不當洩漏至路面續流進水溝,人員現場以色帶式氣體偵測器監測環境空氣讀值0.031ppm,以氣體檢知管監測環境空氣讀值為2ppm,貴公司亦未緊急設置氣體收集處理設備,致鹽酸氣體逸散至大氣中,該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