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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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2017-11-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6-12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領有南科管理局核發之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8日派員稽查時,M01製程運作中,經現場稽查發現M01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器(A105)之洗滌液流率172.5 m3/hr(許可51~102m3/hr)、洗滌器(A106)之洗滌液pH10.36(許可7~9)等,已超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操作條件,故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8-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