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1 (2019-05-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文號:34-108-090001 事由:本局勾稽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2月15、19、26日售予本市安南區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20%-25%甲基異丁酮共1870KG,查貴公司未申請20%-25%甲基異丁酮濃度核可,經本局於108年5月2日前往貴公司稽查確認,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該項濃度而逕行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