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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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2025-03-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文到翌日全部停工,並依本局114年4月14日環稽字第1140047089號函說明二辦理相關事項。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15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11日9時38分派員至貴場稽查,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約1200 隻,設有廢水處理設備和堆肥舍惟尚未進行廢水處理,豬舍產生之廢水排入場區旁土地內貯留,貴場未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