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3 (2020-08-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90035 事由:本局人員於109年08月06日10時00分許前往稽查,現場巡視貴公司周界,發現貴公司清洗設備產生之非有害廢鹼(D-1502)未收集貯存委由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流入廠外雨水溝(現場檢測雨水溝內廢液pH為8.28)。 |
否 |
限2020-11-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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