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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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024-08-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措變更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8月29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39)。限改日期:113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13-090028 事由:貴公司屬其他工業之塑膠製品製造業,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D01納管排放水量為184立方公尺/日,現場廢水處理設備正常運作中,查核113年1月至8月廢水每日操作紀錄表,發現1月(14日)、2月(12日)、3月(5日)、4月(4日)、5月(12日)、6月(13日)、7月(4日)及8月(3日),共計67日廢水排放量大於核准排放量,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4-09-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02 (2020-10-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12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進口PET造粒製成塑膠粒製造作業,經本局於109年6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廢塑膠堆置位置與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廢棄物貯存區配置圖不符,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7月29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9073460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9年10月20日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9年10月23日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否 |
限2021-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9 (2020-06-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70085 事由:貴公司從事進口PET造粒製成塑膠粒製造作業,經本局於109年6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廢塑膠堆置位置與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廢棄物貯存區配置圖不符。 |
否 |
限2020-10-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120006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7 (2020-0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 文號:30-109-040005 事由:貴公司從事其他工業,前經本局於108年11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廢水前處理流程增設中間沉澱槽、調整池、生物曝氣槽、生物沉澱槽,與原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不符,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經本局限期改善至109年2月2日在案。本局於109年2月4日複查,發現貴公司現場仍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廢水前處理流程增設中間沉澱槽、調整池、生物曝氣槽、生物沉澱槽,與原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不符,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限期改善或補正,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0-04-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9 (2019-1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檢附與現場相符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1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8-120005 事由:貴公司從事其他工業,經本局於108年11月4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前處理流程增設中間沉澱槽、調整池、生物曝氣槽、生物沉澱槽,與原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不符,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0-01-0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40005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