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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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2019-0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文號:20-108-03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柳營區從事營建廢棄混合物再利用,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9日派員督查,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核缺失如下:(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未設置或採行替代方案,記10點。(二).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各項防制設施,記10點。 以上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缺失點數總計20點。 |
否 |
限2019-04-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