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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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2024-10-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1月22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66),限期改善至113年12月30日,本局於114年1月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4-020004 事由: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75mg/L(標準值150mg/L) ;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5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4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