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2021-04-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40-110-110008 事由:本局110年4月12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場內停置車號BHU-7129小貨車車上有塑膠桶,檢視桶內含有麵包、南瓜、葉菜、剩飯混雜之廚餘,惟貴場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至本局審查核准,即進行收受廚餘再利用。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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