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1 (2022-01-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清除場內廢機動車輛。限改日期:111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1-020196 事由:本局111年1月4日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案件,派員至本市後壁區福安里下寮257號稽查,現場發現貴商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屬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完成。 |
否 |
限2022-05-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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