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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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2022-10-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2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合格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1月28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4845)。限改日期:112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2-010016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屠宰業,本局人員於111年10月26日晚間前往貴公司,其廢(污)水處理設備操作運轉中,於放流口採水樣乙組,檢驗報告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為1100,未符合標準值150、生化需氧量為349,未符合標準值80、懸浮固體檢驗值為203,未符合標準值80、真色度檢驗值為2010,未符合標準值400。 |
否 |
限2023-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2,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