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9185469
管制編號: D9702192
事業名稱: 城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成功街四一號
所在工業區: 官田工業區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6-0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4-24
(2025-0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裁處書送達次日起7日內改善完成。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5-114-040001
事由:貴公司為處理含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害物質之廢鉛蓄電池處理業,然查系統申報資料及現場稽查情形,貴公司113年10月、11月有處理廢鉛蓄電池營業情形,惟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6項所訂辦法成為受補貼機構,並納入稽核認證管制,及逕行處理營業。
不須改善 60,000
分期繳款中
2025-04-18
(2025-02-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40009
事由:本局於114年2月21日執行官田區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鉛二級冶煉程序(M02) 114年2月20日有測試試燒,惟相關操作報表未有紀錄,違反空污法規定。
限2025-05-16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04-30
(2023-10-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條件:須負廢棄物產源清理責任。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40057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0月12日會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執行檢警環調搜索,貴公司明知廠內製程產出有害金屬冶煉爐渣,刻意未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該項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資訊,委託非法業者清除處理,節省合法清除處理費用。另貴公司須負該批廢棄物產源清理責任。
不須改善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4-30
(2023-10-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40058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0月12日會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執行檢警環調搜索,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中所產出之有害污泥(A-8301),於111年12月申報產出數量為3.39公噸、112年3月申報產出數量為18公噸及112年4月申報產出數量為3.61公噸;鉛二級冶煉程序中所產出之污泥鉛及其化合物(C-0102),於111年12月申報產出及清除數量為12.85公噸,皆已逾其核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最大月產出量1.8公噸(A-8301)及1.474公噸(C-0102)之10 %,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即逕行運作。
限2024-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4-30
(2023-10-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3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40059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0月12日會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執行檢警環調搜索,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事業108年9月至112年8月網路申報資料顯示,其中廢氣處理程序產出之製程有害集塵灰(A-7501)係以自行處理方式回製程冶煉,惟於108年9月、10月、12月、109年1月、12月、111年6月、7月、11月、12月,該項廢棄物所申報之廠內自行處理聯單數據與其於鉛二級冶煉程序所申報使用原料數量不相符,有申報錯誤情事。
限2024-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3-04
(2023-10-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0-113-030001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0月12日會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執行檢警環調搜索行動。經比對貴公司108年1月至112年8月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量月報表,貴公司於本局核准試車前,就已收受應回收之廢鉛蓄電池進行處理行為。貴公司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取得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身分,逕行處理廢鉛蓄電池之行為。
不須改善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