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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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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2019-06-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8-110018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經查貴公司廢水核准排放量為48立方公尺/日,惟貴公司定檢申報資料中107年1月至3月申報排入廢水量為8444m³,許可核准量4320m³、107年4月至6月申報排入廢水量為18585m³,許可核准量4368m³,107年7月至9月申報排入廢水量為15187m³,許可核准量4416 m³,業已超出原核准排放量。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