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4-13 (2019-01-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40037 事由:本局108年1月1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鳳山區埤頂街210巷10號1樓稽查,發現貴事業機構地址並無實際營運,且未依規定將營運資料存放於清除許可證上登載存放地點(本市鳳山區埤頂街210巷10號1樓),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19-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