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3 (2018-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10037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4月17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7年6月至108年1月廢食用油(R-1702),申報產出量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最大月產生量(0.05公噸)10%以上,惟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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