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0 (2017-06-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70012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廢食用油貯存場(地址:本市鳳山區鎮北北巷21-33號)稽查,發現廢食用油貯存槽周圍滲出廢食用油致污染地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