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鑫科技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4829511
管制編號: E1508113
事業名稱: 旺旺鑫科技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鎮南里鎮南街七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回收物料批發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9-07
(2023-03-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2-090005
事由:本局112年3月24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及GPS軌跡樣態,發現貴公司營運紀錄(聯單編號:E15081131120300008、E15081131120300013)相關資料,合約簽訂清除地點:本市鳳山區五甲二路573號1樓、本市仁武區澄合四街18之11號1樓,後續稽查清除車輛(車牌:KEN-9228)軌跡未達上開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8
(2022-03-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30009
事由:貴公司清運車輛(KEB-7898)111年3月6日下午14時15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稽查發現廢棄物型態為與進廠確認單填報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不符且為粉碎狀,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制事項第三點(十一)之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8
(2022-03-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30008
事由:貴公司清運車輛(KEB-7898)111年3月30日上午8時40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稽查發現夾雜不可燃之砂土、冷卻水塔之廢散水板、輪胎、尺寸超過允收標準30公分之廢塑膠及廢壓克力板,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制事項第二點(四)之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8
(2022-04-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30007
事由: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B-7029)111年4月24日9時35分許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制事項第三點(七)之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4
(2020-09-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9-120004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KEB-7898)於109年9月8日下午15時載運「鑫紘實業有限公司」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檢查,發現載運廢棄物中鐵管、木樁之尺寸超過前述規定(長80公分×寬 40公分×高10公分者),屬該資源回收廠依前述注意事項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部分遣返,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22
(2018-12-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110026
事由:本局107年12月2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未申報107年11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