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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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2022-04-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2-030016 事由:「善星企業有限司」清除車輛(KEM-6999)於111年4月12日8時47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7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6-080006 事由:本局106年6月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大寮區光明路1段40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從事廢塑膠分類作業,據貴公司李○○表示廢塑膠來源為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售予聯興資源有限公司及天辰環保有限公司,再由聯興及天辰公司轉售貴公司,惟貴公司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即從事廢塑膠收受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13 (2016-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文號:41-105-061413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