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2020-01-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81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通報於109年1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本市鳳山區鳳仁路97-39號工廠前排水溝有廢污水排放,經沿線巡查發現係由貴公司將清洗鍋具及洗菜產生之廢水未妥善處理直接排出廠外排水溝,造成環境污染,惟上述廢水(液)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44,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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