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景觀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3898362
管制編號: E1508640
事業名稱: 大宗景觀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瑞竹里瑞竹路一○六號一樓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3-31
(2020-07-01)
臺南市 主旨: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文號:44-111-030012
事由:1.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14號),未依核准之許可內容逕清運大量廢木材、廢裝潢木材等廢棄物至本市關廟區龜洞段342-1、341、340-14、360-1、359-2、343、343-1、359-1等地號土地棄置,顯已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略以:「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2.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暨行為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處新臺幣7萬2千元罰鍰,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4項規定扣抵後,處新臺幣0萬元罰鍰。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21-10-01
(2019-10-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4-110-10000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清除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0-01
(2019-10-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文號:44-110-10000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0-01
(2019-10-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100003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清除機構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0-01
(2019-10-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10000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與受託者訂定契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01
(2019-10-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05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5-06
(2021-0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0-050006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KEB-7062)110年1月15日清運「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廢塑膠混合物 (D-0299),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惟該車輛未裝置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GPS)(勾稽無GPS軌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4
(2020-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80888
事由:工程施工(美化環境),廢棄物(草屑)未妥善清理,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2
(2020-07-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80673
事由:工程施工(美化環境),廢棄物(草屑)未妥善清理,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12
(2018-07-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80022
事由:本局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3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6、7、8、9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