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4152487
管制編號: E15099000192
事業名稱: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0-03
(2025-09-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14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4年9月12日8時34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5)之排放管道(P005)正在排放白煙(即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現場立即進行排放管道目測判煙,結果為不透光率31.25%(標準值20%),未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如有異議請於文到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逾期未提出或陳述意見無理由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6-01-09前改善
待改善
330,000
分期繳款中
2025-06-30
(2025-05-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060027
事由:本局派員於114年5月21日會同貴公司人員於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5)之排放管道(編號:P005)進行煙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過程均依照環境部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程序,經取樣檢測結果,P005排放口煙道異味污染物檢驗值為5,500(標準值2,000),未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如有異議請於文到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逾期未提出或陳述意見無理由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5-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5,000
分期繳款中
2024-10-14
(2024-09-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3-100005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9月15日13時45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於貴公司大門口發現有明顯粒狀物逸散及瀝青拌合異味情形,後進廠內稽查發現貴公司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5)之拌合機因放料過快,致現場污染防制設備未能有效收集處理製程廢氣,致槽內粒狀物及瀝青拌合異味逸散,其異味與廠內及大門口發現之異味相符,已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19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6-13
(2024-03-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60605
事由:上址瀝青廠車輛進出頻繁,車輛輪胎未清洗整潔,致泥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5
(2024-02-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3001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2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廠內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5)正將瀝青混凝土卸料至砂石車上,現場未有效收集及處理粒狀污染物,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22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12-22
(2022-09-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120026
事由:案係本局於111年09月20日15時22分前往稽查,於該公司廠區外(本市仁武區仁林路上),發現該廠區內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及明顯瀝青異味,溢散致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2款及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不須改善 19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1-19
(2014-12-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4-010027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1-22
(2013-12-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3-010029
限2013-1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26
(2012-07-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1-080022
限2012-08-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