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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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023-07-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臺端所經營之「添譽企業行」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鳳仁路102-11號之廠房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07 事由:案係本局於112年07月05日15時45分派員至鳳仁路102-11號門前排水溝發現大量泡沫,經巡查來源係來自臺端所經營之「添譽企業行」所排放。經會同現場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經查臺端所經營之「添譽企業行」主要為清洗清潔劑(沙拉脫)回收瓶罐,其製程(略以):清洗回收之清潔劑(沙拉脫)瓶裝/或購入新瓶罐→調配比例、攪拌、分裝→出貨,本局人員進場時員工正進行收拾、清潔廠區作業,其生產過程、清洗作業區等所產生之廢水未經收集處理逕流入下方排溝,產生大量泡沫,稽查當下排溝上游無其他泡沫流入。上開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