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9 (2020-09-2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6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上開日期派員前往本縣萬丹鄉社西段44地號查核,該址設有工廠,查核時發現該廠後方正有廢水排放至水溝,經入廠查核發現該廠為化工業從事清潔用品製造,因清洗盛裝過漂白水之塑膠桶,故有廢水流至後方水溝,該廠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對象,惟該廠未申領有排放許可,逕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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