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0 (2023-05-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60117 事由:本局人員於112年5月17日06時19分許於本市安南區府安路三段339巷對面(台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2期工程及鹽水溪永安橋至太平橋堤段整體改善工程2項合併)工地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工程行於噪音管制區管制時段內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即逕行使用動力機械進行全套管基樁作業產生施工噪音,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