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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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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023-06-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070001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該址稽查,經查台端於該址從事豆類食品製作,其製程略以:豆類原料浸泡→研磨製成豆漿→壓模脫水→製成豆腐,製程廢水經收集至沉澱槽後排出,沉澱槽排出之廢水呈現乳白色混濁狀,污染承受水體,再查台端之廠房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