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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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2023-09-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110001 事由:案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巡查,經本局於112年9年21日11時00分發現貴公司廠後有兩排放管正排放混濁廢(污)水排出廠外,人員立即於其中一排放管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素食食品加工製作作業,廠區設有一座油水分離槽處理廢(污)水,惟槽體處理效率不佳致混濁廢(污)水排出廠外;另廠後部分作業區未設有截流設施收集處理廢(污水,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410mg/L(標準限值為30mg/)、生化需氧量64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375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1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